今天是《中日和約》(又稱《臺北和約》)生效70週年紀念日。為了讓社會大眾,尤其是年輕人,瞭解所謂「臺灣地位未定」說法的由來與謬誤,馬英九基金會與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特別合辦「中日和約生效70週年研討會」,並將歷史上的16個關鍵點臚列於手冊內,提供各位參考。
1894年中日甲午戰爭,清廷大敗,被迫割地賠款,依據1895年簽訂的《馬關條約》,清廷將遼東半島、臺灣與澎湖割讓給日本。後來俄、德、法三國干涉反對割遼,日本乃退還遼東半島,改為要求清廷增加軍費三千萬兩白銀(稱「償遼費」,共計兩億三千萬兩白銀)。直到民國32年(1943年)12月1日,中華民國與美、英兩國發表《開羅宣言》,要求「日本竊自中國之領土,如東北四省、臺灣及澎湖列島,必須歸還中華民國」。我國光復失土,開始看見曙光。
民國34年(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第8條規定:《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實施;8月6日與9日美軍在日本投下原子彈後,日本天皇在8月15日宣布無條件投降;9月2日,日本政府代表在東京灣美國密蘇里戰艦上簽署「日本降書」,接受《波茨坦公告》,向盟軍統帥麥克阿瑟將軍投降。所以《日本降書》把《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結合在一起,三者都是國際法上的條約。
二戰結束後因為東亞情勢轉變,直到日本投降6年後的1951年才舉行《舊金山和會》,當時又因中國尚處於內戰,國共雙方皆未受邀參加,《舊金山和約》第26條乃特別授權參戰國會後可與日本另訂有關領土與相關事項跟東京和約相似之的雙邊條約;民國41年(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在臺北簽訂了《中日和約》含照會第一號,同年8月5日換文生效。
《中日和約》的主要內容有四:第一,正式終止兩國戰爭狀態;第二,日本放棄對臺灣、澎湖、西沙、南沙的主權;第三,確認兩國在1941年12月9日以前的一切條約、協定(包括《馬關條約》)均因戰爭失效;第四,確認臺澎地區人民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更重要的是,照會第一號規定:「本和約應適用於現在或未來中華民國控制下的全部領土。」因此確定:和約適用於當時中華民國的領土臺灣、澎湖、西沙與南沙群島。日本放棄的中華民國領土,即可依本照會與《舊金山和約》第二條,與《中日和約》第二條規定,由中華民國承接執行,並不會發生日本放棄臺澎等領土卻不知放棄給何國的問題,也就是說臺灣主權未定論根本是個假議題。事實上,日本東京與大阪的法院,在1959年與1960年的判決中,都分別依據《中日和約》認定臺灣屬於中華民國。
從前面這段歷史回顧,我們可以看到《中日和約》其實是補強了《舊金山和約》的不足處。1950年6月27日,美國總統杜魯門在韓戰爆發後兩天,下令第七艦隊進入臺灣海峽,防止國共相互攻擊,並提出「臺海中立化」的權宜建議,該聲明中宣稱:「臺灣地位未定,將留待太平洋安全的回復、對日和約的決定、或聯合國的考慮。」這當然是為了保障當時臺灣的安全。而在兩年後《中日和約》簽訂時,便已經決定臺灣、澎湖屬於中華民國,因此若要真的計算臺灣地位未定論的壽命,就是從臺灣海峽中立化聲明發表後至1952年中日和約完成簽訂並生效,這之中的短暫兩年,到此臺灣未定論就已壽終正寢,正式走入歷史,享年兩歲。
事實上,《中日和約》最重要的意義是在國際法上,確認戰時同盟國元首在其職權範圍內所做的具體承諾,與《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書》等三項主要文件的法律效力,以及中華民國接收臺灣後所採取的主權行為,如恢復居民國籍、徵稅、徵兵、舉辦選舉等。
上述文件以及歷史脈絡都為二戰後臺灣歸屬中華民國提供最好的證明;尤其是1952年《中日和約》最重要的效果,就是它的第一號照會,確認該約適用於中華民國現在與未來所有控制的領土。雖然1972年日本與中共建交時,日本曾片面宣布終止《中日和約》,但並不影響該和約生效後的法律效力(即條約終止前經由實施條約而產生之任何權利、義務、與法律情勢)。這是1969年《條約法公約》第70條的明文規定。
從以上說明,可知「臺灣地位未定論」只是1950年韓戰爆發後,美國政府因應臺海變局的一種權宜說法。與韓戰爆發6個月前(1950年1月)美國總統杜魯門與國務卿艾奇遜肯定蔣介石總統在臺灣統治的合法性,並無任何法律人的質疑,完全不同。1953年7月韓戰結束各方簽訂《停戰協定》後,美國即在1954年與我國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以臺灣為我國領土,穩定臺海情勢,顯然美國已改回其原有態度。1972年美國與中共簽訂《上海公報》後,更不再提臺灣地位問題。直到1982年美國與中共因對台軍售而簽署「八一七公報」時才再提起,但也僅表示政策不變而已。
在另外一方面,美國、日本與我國,均將《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與 《日本降書》,視為條約,而收入各該國的國際條約集,《聯合國條約集》亦然。因此,1945年10月25日在臺日本總督安藤利吉向陳儀行政長官投降後,臺灣就重回中華民國的一省,由中央政府開始治理收稅、徵兵與舉辦縣市長與議員選舉、推動地方自治等。
讓人遺憾的是,民進黨政府最近公然宣揚臺灣地位未定論,質疑《開羅宣言》與《舊金山和約》等,形同執政黨帶頭否定中華民國過去70年在臺灣的統治合法性(包括民進黨在內),言論荒謬乖張,引發國人質疑,貶損國家地位。最近臺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陳隆志先生甚至主張臺灣地位未定,是因為《舊金山和約》第2條規定日本放棄臺灣、澎湖、西沙群島與南沙群島的主權,但並未規定放棄給何方。並提到是在1996年中華民國開始辦理總統民選後,總統選舉為全民直選,臺灣人民的表態具備「有效自決」性質,因此將總統選舉視為「有效的人民自決」,臺灣地位才從「未定」變成「確定」。
此一說法或許用心良苦,但顯屬牽強附會,由於總統選舉是對人不對事,並非國際法上的「人民自決」(self-determination),選舉人在投票前並無自決的認知,因此投票後並不會發生自決的效果。事實上,「臺灣地位未定論」在1952年《中日和約》簽訂生效後,已經解決,實在不必再牽強附會其他不相干的概念,治絲益棼。就連外交部長吳釗燮都清楚認知臺獨沒有用,面對外媒專訪時稱「不尋求正式獨立」,可見臺灣真正該獨立的,是司法、學術、與能源。
從吳釗燮部長的坦白,我也要語重心長地勸告蔡英文總統與蔡政府,政府應該做的不是扭曲過去的歷史,而是做正事,做實事,負起執政黨的責任,解決當前的危機,讓臺灣真正安全幸福,讓老百姓安居樂業。謝謝大家!